自用。如:「我除了留一小部分私用外,其餘的薪水全做為一家人的生活費。」《宋書.卷八三.列傳.黃回》:「及至還都,縱恣彌甚,先朝御服,猶有二輿,弓劍遺思,尚在車府,回遂啟求,以擬私用。」《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上四》:「如桑弘羊籠天下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
違法的使用。如:「私用公款」。《舊五代史.卷七三.唐書.列傳.段凝》:「凝在藩鎮,私用庫物數萬計,有司促償,中旨貰其負。」《六部成語註解.戶部》:「冒支銀:冒者,假冒也。假冒辦公之人或假冒公事支銀私用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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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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