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泛指年齡幼小的勞動者。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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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幼小的勞動者。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為保護其安全,禁止在礦場以及有危險性或有毒質的場所工作,只准從事輕便工作。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