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性行為的男女。元.周達觀《真臘風土記.室女》:「富室之女,自七歲至九歲至。貧之家則止於十一歲,必命僧道去其童身,名曰『陣毯』。」《喻世明言.卷二八.李秀卿義結黃貞女》:「不欺姐姐,奴家至今還是童身,豈敢行苟且之事,玷辱門風。」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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