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派用人員的一種官等。凡曾任最高級荐任或荐派,及相當荐派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得為簡派人員。多用於臨時機關或有限期之臨時專任職務上。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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