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錢糧的人家。《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成、弘以前,里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攙雜水穀糠粃,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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