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古代贖刑。凡軍民犯罪及生員以上犯輕罪的人,准許其納金贖罪。《清史稿.卷一四三.刑法志二》:「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醒世姻緣傳》第一七回:「告狀訴狀,手本呈詞,無一不為刮金之具;原告被告,干證牽連,有則盡為納贖之人。」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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