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時,統管一州僧務的僧官。《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自今已後,不得專委維那、都尉,可令刺史共加監括。」
佛教寺院中的職稱,為三綱之一。負責掌管僧眾內外事務,並在早晚課時擔任起腔唱誦、敲引磬領眾的事宜。《敕修百丈清規》卷四:「維那,綱維眾僧,曲盡調攝,堂僧掛搭、辨度牒真偽,眾有爭競遺失,為辨析合會。」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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