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而牽連治罪。《北史.卷八.齊後主本紀》:「諸家緣坐配流者,所在令還。」《隋書.卷二五.刑法志》:「其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舉家質作。」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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