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於規章條例前端,可作為分則共同適用,及有關係者的概括性條項。[例]施行總則、稅務總則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1226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
總歸、總之。《喻世明言.卷一八.楊八老越國奇逢》:「不辨貧窮富貴,急難中總則一般。」
列於規章條例前端,可作為分則共同適用及有關係者的概括性條項。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