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賣酒食的小酒店。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五.民俗》:「其正酒店戶,見腳店三兩次打酒,便敢借與三五百兩銀器。」宋.灌圃耐得翁《都城紀勝.酒肆》:「除官庫、子庫、腳店之外,其餘皆謂之拍戶。」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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