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對於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得自向法院提起告訴。相對於公訴而言。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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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我國刑事訴訟的方式分為公訴與自訴。「自訴」指犯罪被害人對於涉及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得向法院所提起訴訟;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提起自訴,須委任律師行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近反義詞不單列詞目)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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