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獨立的意志實施具有法律行為效果的能力。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為有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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