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當選人在任期未滿前因故出缺,法定機關依法重新選舉,以補足缺額。《清史稿.卷一一三.選舉志八》:「當選、改選、補選及訴訟、罰則各事,均照諮議局選舉章程辦理。」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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