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虧欠的財物。《清史稿.卷三○八.列傳.尹會一》:「臣擬分析種植先後,刊諭老農,督率勸勉。如工本不敷,許借倉穀,秋後補還。」《福惠全書.卷五.蒞任部.詳文贅說》:「近奉有部文欲追赦前民欠,補還赦後銀兩。」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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