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指因私權不獲履行、受到侵害、或其他事項爭執不能解決時,請求司法機構本於司法權,依法裁判的行為。[例]雙方已在私下達成和解,將不提起訴訟。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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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法律上指因私權不獲履行、受到侵害、或其他事項爭執不能解決時,請求司法機構本於司法權,依法裁判的行為。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法院相告。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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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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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名
因受到侵害、或其他事項發生爭執不能解決時,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裁判的行為。
兩片个人都愛和解,就毋使進行訴訟了。兩邊的人都要和解,就不必進行訴訟了。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