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俗男女婚後,雙方親屬初次會晤,稱為「認親」。後泛指彼此相認為有親屬關係。《儒林外史》第三回:「汶上縣的人,不是親的也來認親,不相與的也來認相與。」《紅樓夢》第四九回:「來了好些姑娘奶奶們,我們都不認得。奶奶姑娘們快認親去。」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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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認定koh繼續親戚關係。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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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原指男女婚後,雙方親屬初次會晤,稱為「認親」。後泛指彼此相認有親屬關係。
阿伯下隻月愛去大陸認親。伯父下個月要到大陸認親。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