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由警員一人負責。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勤區的劃分有二項原則:(1)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為原則。(2)依據人口疏密,以二千人以下或以三百戶為原則。除上述兩項原則外,尚應參酌地區廣狹、警力多寡、工作繁簡、交通電訊設施等情形為適當調度。也稱為「警察勤務區」。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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