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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財物給他人而有所請求。[例]賄賂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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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動
贈送財物給人。《左傳.桓公二年》:「以郜大鼎賂公。」《北史.卷七○.杜杲傳》:「并賂黔中數州地,仍請畫野分疆,永敦鄰好。」
行賄,贈送財物而有所求。如:「賄賂」。《晉書.卷七九.謝安傳》:「賊厚賂泓,使云『南軍已敗』。泓偽許之。」
名
財物。《左傳.莊公二十八年》:「數之以王命,取賂而還。」《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單字不成詞者 ,無義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賄賂。
用賂下賂使賂。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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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財物給予他人並有所請求。例:賄賂。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