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所定的報酬數。《陳書.卷三五.陳寶應傳》:「其餘立功立事,已具賞格。」《南史.卷一○.陳後主本紀》:「重立賞格,分兵鎮守要害。」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