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錢借給典押物品的人,以收取利息的店鋪。《舊唐書.卷一二.德宗本紀上》:「搜括既畢,計其所得纔八十萬貫,少尹韋禛又取僦櫃質庫法拷索之,纔及二百萬。」也稱為「當鋪」。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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