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已買好的車票、船票、戲票等退還原處,收回買票的錢。
一種行使票據權利的方法。指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出示票據,但發票人之帳戶內並無足夠的存款支付,或背書不連續,則付款人將此票據退還給持票人,而不予付款。
《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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