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指已有配偶的一造,沒有終止原有婚姻關係而再與他人結婚,或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者。在我國刑法上構成犯罪。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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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喪偶或離婚的人再次結婚。《喻世明言.卷二四.楊思溫燕山逢故人》:「所說事體,前面與哥哥一同,也說道:『哥哥復還舊職,到今四載,未忍重婚。』」《再生緣全傳》卷一:「不意生兒方滿月,蘇門叔父逞剛强,道他無子難長守,相逼重婚到他方。」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警世通言.卷三四.王嬌鸞百年長恨》:「那知一去意忘還,終日思君不如死。有人來說君重婚,幾番欲信仍難憑。」《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一》:「三十三年,復先後奏上《新刑律草案》,〈總則〉十七章:……曰關於姦非及重婚之罪。」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再婚。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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