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家擇期接受弔唁。《儒林外史》第五回:「自此,修齋、理七、開喪、出殯,用了四、五千兩銀子。」《紅樓夢》第一三回:「擇準停靈七七四十九日,三日後開喪送訃聞。」也作「開弔」。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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