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家所稱男女嫁娶的吉日。《協紀辨方書.義例二》:「天寶歷曰:『陰陽不將者,以月建為陽,謂之陽建,正月起寅,順行十二辰;月厭為陰,謂之陰建,……陽將傷夫,陰將傷婦;陰陽俱將,夫婦俱傷;陰陽不將,夫婦榮昌。』」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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