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分別居住。亦指夫妻協議不履行同居義務而分開居住。[例]夫妻在決定離婚前先行分居,有助於雙方冷靜思考問題癥結的所在。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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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分別居住。南朝梁.江淹〈倡婦自悲賦〉:「度九冬而廓處,經十秋以分居。」《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三:「嫡親數口兒,同家過活,不曾分居。」
夫妻因某種原因,分開居住,不履行同居義務。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臺華共同詞,無義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分開tuà。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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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原指分開居住。後亦指夫妻不睦,協議分開居住。
聽講佢兩公婆感情毋好,這下當協議分居。聽說他們夫妻倆感情不好,這會兒正在協議分居。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