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本分,知分際。《商君書.修權》:「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
明顯之定分。《漢書.卷一○○.敘傳上》:「收陵、嬰之明分,絕信、布之覬覦。」
明確的本分。《後漢書.卷八四.列女傳.龐淯母》:「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結罪理獄,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
分明、顯然。《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張協狀元.第二七出》:「猜忌多,則骨肉不免成仇敵。它明分欺負下官。」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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