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認識。如:「事情過去那麼久了,我那能記認!」
標記符號。元.無名氏《昊天塔》第三折:「這骨殖都有件數,每件都有郎主朱筆記認的字跡在上。」也作「記號」。
用作標記的符號。《儒林外史》第一九回:「我不認得你家媳婦,你須是說出個記認。」也作「記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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