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以證人所陳述的事實做為佐證。亦泛指能證明事件真相的人。[例]人證、物證俱在,嫌犯只得俯首認罪。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1226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
訴訟時由證人的陳述事實以為證據,稱為「人證」。《老殘遊記》第一八回:「白公又道:『所有以前一切人證,無庸取保,全行釋放。』」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