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或特定機關對於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做的證明。如買賣、合夥、租賃、借貸、贈與、婚姻等事項,都可申請公證。[例]如果擔心租賃契約日後會有問題,可申請法院公證。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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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指公證人或特定機關依《公證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所做的證明。如買賣、租賃和贈與等契約之公證。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臺華共同詞,無義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日)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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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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