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擔保。《福惠全書.卷六.錢穀部.催徵》:「如果勝任,即令圖里井的當有身家之人,具保投認。」
指法院或檢察官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羈押之必要時,要求其提出保證書,並繳交指定保證金,以代替羈押。具保金額應斟酌被告涉嫌犯罪之情節與身分及家庭環境;但無力繳納現金時,法官得斟酌情節,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額,或逕命責付。具保後,若被告逃亡藏匿,則法院可以將保證金沒入。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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