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古代一種砍斷雙腳的刑罰。《漢書.卷二三.刑法志》:「刖罪五百。」
動
砍斷雙腳。如:「自刖而死」。唐.元稹〈出門行〉:「其兄因獻璞,再刖不履地。」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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