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根據《民法》與最高法院判例,「婚生子女」須具備下列要件:一、其父母間有婚姻關係;二、為其生父之妻所分娩;三、其受胎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若因舉證不易,則依《民法》第1062條推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推定為受胎期間」;四、為其生母之夫之血統,若因舉證不易,則依《民法》1063條推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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