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犯法律。《宋史.卷四一四.列傳.鄭淸之》:「諸路虧鹽,執其事者破家以償,淸之覈其犯科者追理,罣誤者悉蠲之,全活甚眾。」《清史稿.卷五二○.藩部列傳三.阿拉善》:「私入邊游牧者,台吉、宰桑各罰牲畜有差;所屬犯科一次,罰濟農牲畜以五九。」也作「犯法」。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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