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連帶他人一同治罪。《淮南子.泰族》:「商鞅為秦立相坐之法,而百姓怨矣。」《漢書.卷五四.蘇建傳》:「律謂武曰:『副有罪,當相坐。』」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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