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懲治罪犯,給犯罪的人應得的懲罰。[例]依法治罪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
根據法律懲治罪犯,給犯罪的人應得的懲罰。《文選.任昉.奏彈曹景宗》:「收付廷尉,法獄治罪。」《儒林外史》第四三回:「捉回馮君瑞,交與地方官,究出起釁情由,再行治罪!」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動詞]依據法律,給犯罪的人判處應有的懲罰。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治理罪犯。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以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Sio-kâng方式分享 3.0 台灣 (CC BY-NC-SA 3.0 TW) 授權
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
台文版原始網站;台文版原 GitHub 儲存庫
動
根據法律處罰犯人,給犯罪的人應得的懲罰。
該犯人分警察捉轉來,交分法院治罪。那個犯人被警察捉回來,交給法院治罪。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