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團體的成員依法對於被推選出的民選議員,在其法定任期未滿前,用投票方式使其去職。[例]對於一些不適任的民代,可以透過公民投票,予以罷免。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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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黜官階或免除官職。《舊唐書.卷九四.列傳.李嶠》:「中宗以嶠昌言時政之失,輒請罷免,手制慰諭而不允,尋令復居舊職。」
公民對民選的公職人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地方議員等,在其法定任期屆滿前,依法以投票方式使其去職。
在各級人民團體中,團體成員對其選舉出之理事長、理監事等,在其任期屆滿前,依法或組織章程以投票方式使其去職。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