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時的刑罰。讓犯人依其罪的大小,穿著不同的服色,以此羞辱罪犯。《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
以天道為法則制定刑法,向大眾公布。《書經.益稷》:「皋陶方祇厥敘,方施象刑惟明。」《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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