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出緝捕文書,通令各地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捉拿在逃的嫌犯或受刑人。[例]法院下令通緝十大槍擊要犯。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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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時,得通緝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處所,則應拘提,不得通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緝的人,稱為「通緝犯」。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