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中的主要或關鍵部分。[例]學生是學校的主體,一切措施大都以他們為優先考量。
哲學上指有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個體。[例]在哲學系統中,主體便是一種個別自我。
法律上指權利義務賴以發生的,稱為「主體」。相對於客體而言。如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物即為客體。[例]他擁有這棟別墅的所有權,人是主體,而別墅是客體。
[反]客體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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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學生為學校的主體。」
哲學上指有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個體。
法律上使用行為主體或權利主體等用語,權利主體指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個體。例如:《民法》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臺華共同詞,無義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日)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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