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判決。[例]犯罪的人須送交司法審判,不可私下報復。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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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審訊並加以判斷。如:「法官正在審判一樁殺人案件。」、「最後的審判」。
書名。捷克作家卡夫卡所寫的小說。西元一九二六年出版,敘述主角約瑟夫無故被捕,又無端被釋,隨即又遭傳訊。他為求獲判無罪,四處奔走,尋求答案;甚至找上法院畫匠特多里,但特氏卻告訴他無人曾經真正被宣判無罪。最後,遭穿著制服的陌生人逮捕殺害。此書探討人的存在問題,存在主義色彩濃厚。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動詞]審理判決。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法庭判決。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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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
台文版原始網站;台文版原 GitHub 儲存庫
動/名
審訊案件並加以判決。
犯了法就愛接受司法个審判。犯了法就要接受司法的審判。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