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二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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