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han資料庫 © Unicode, Inc.
動
分、分開。唐.柳宗元〈封建論〉:「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
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宋以宰相判樞密院。《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名
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新唐書.卷一二六.李元紘傳》:「元紘大署判後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
斷語。《紅樓夢》第五回:「後面便是一座古廟,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長,緇衣頓改昔年妝。可憐繡戶侯門女,獨臥青燈古佛旁。』」
文體的一種。仿判獄的文詞,可見其推理、辯駁的能力。科舉取士,亦以試判。清.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判》:「今世理官斷獄,例有參詞,而設科取士,亦試以判,其體皆用四六,則其習由來久矣。」
形
分別的樣子。如:「判然有別」。
[動詞]決斷、論定。
判罪
phuànn-tsuē
(判罪)
判刑
phuànn-hîng
(判刑)
[動詞]分明、辨明。
審判
sím-phuànn
(審判)
談判
tâm-phuànn
(談判)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判斷,裁斷,判決。
- 判案
- 審判。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以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Sio-kâng方式分享 3.0 台灣 (CC BY-NC-SA 3.0 TW) 授權
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