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其身。[例]賣身契、賣身葬父
提供性服務,賺取金錢等報酬。
[反]贖身
[似]賣春、賣淫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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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自賣其身,為人服役。唐.王建〈詔諭八首〉:「加以饑饉荐臻,疾疫仍起,室家棄背,道殣相望。一匹細布,直米五升,至使齊民賣身鬻子,為人奴婢,朕甚閔焉。」《太平廣記.卷四五五.昝規》引《奇事記》:「我欲自賣身與人,求財以濟君及我兒女,如何?」
舊稱妓女留客住宿,今多指從事性交易。《醒世姻緣傳》第八四回:「因受不的家裡後娘屈氣,使性子來京裡投親,不想親戚又沒投著,流落在京,情願自己賣身。作了三兩銀身價,寫了文契。」清.吳熾昌《客窗閒話續集.難女》:「我等賣藝不賣身,客何犯我規耶?」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動詞]被生活所困,把自己或妻女賣給別人。
[動詞]賣淫。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出賣身體。
賣身葬父。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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