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中的主要部分。
哲學上指有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個體。
權利義務所賴以發生的稱為「主體」。相對於客體而言。如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物即為客體。
《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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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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