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刑罰上的財產刑。以判決輕微犯罪者繳納一定金錢為內容。[例]擅闖交通號誌的人,當心被判處罰金。
[似]罰款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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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一種刑罰上的財產刑。以判決犯罪人完納一定金錢為內容。為五種主刑中之最輕者,罰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最高額則依刑法分則或特別法各法條之規定。也稱為「罰款」。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名詞]罰款。強制違法的人繳納一定的金錢做為懲戒的處罰,是刑罰上五種主刑中最輕的一種。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日)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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